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元,則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