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元,則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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