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26日上午9時2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伍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玖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捌
萬肆仟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