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告 羅日成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訴訟標的(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復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陳報狀請求「不當得利、賠償」,惟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址,又未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及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故本件起訴之被告、應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不明確,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並應就本件請求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如數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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