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羅秋萍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彭懷真 訴訟代理人 張顯聖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羅秋萍不服被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9年2月12日中市社少字第1090015154號函附裁處書(序號00000000)以及臺中市政府109年4月22日府授法訴字第109004851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認原告是否對所照顧之兒少涉不當對待,牽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1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遂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110年3月11日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黃司熒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