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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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18號

上訴人誠都華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美珍 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美珍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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