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徐惜麗 被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址設不詳被告中華郵政.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徐惜麗向被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請求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查無任何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查詢資料及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本件刑事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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