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8號、97年度執字第201號、98年度執字第1129號、98年度執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審理,於民國97年12月30日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1149號案號審理,以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以判決駁回上訴,於98年3月27日判決,並於同年4月1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至4部分,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96年8月13日│96年8月25日│96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65號、第│偵字第1965號、第│偵字第1750號│偵字第1750號│││2387號│238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875│98年度訴字第875│97年度訴字第1917│97年度訴字第1917││││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98年2月4日│98年2月4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875│98年度訴字第875│97年度訴字第1917│97年度訴字第1917││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8年3月9日│98年3月9日│├──┴────┼────────┼────────┼────────┼────────┤││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201號(編號│字第201號(編號│字第1129號(編號│字第1129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1至5數罪併罰)│1至5數罪併罰)│1至5數罪併罰)│└───────┴────────┴────────┴────────┴────────┘┌───────┬────────┬────────┬────────┬────────┐│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98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決││1149號│││││├────┼────────┼────────┼────────┼────────┤││確定日期│98年4月13日││││├──┴────┼────────┼────────┼────────┼────────┤││基隆地檢98年度執│││││附註│字第1363號(編號││││││1至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