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I-More新生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僑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