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憲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民國103年8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03年8月1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李貞瑩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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