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告 李翊榛

李寶園

李泓潁

李張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聖希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5,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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