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告 李翊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聖希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5,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