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葉佳 和被告 張維寧 (原名 張盛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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