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PROTEINPOWDER」1包(含包裝袋壹個,淨重肆伍壹點參貳)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林佳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堪以認定。又扣案之「HEMPPROTEINPOWDER」1包(淨重451.3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7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確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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