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傳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若欲請求利息,並陳報利息起、迄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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