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江宗鴻 被告 陳世明
鑫城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瑞蘭 上列被告陳世明、鑫城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陳世明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江宗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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