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聲請人 許進祥 相對人 李俊毅 相對人 顏嘉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毅、顏嘉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 陳明 票號0000000號本票之相對人究為李俊毅、顏嘉男抑或鑫映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俊毅)、顏嘉男。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