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364號聲請人 凃鴻全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政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示日為何?,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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