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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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振順汽車水箱行│彰化商業銀行員│96年9月30日│39,473元│0000000││││ 魏材琛 │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