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即 陳氏 美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乙○○即陳氏美鳳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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