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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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犯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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