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楊晉聲 再審相對人新北地院執行法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6月21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