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承蔚 被告 陳文國
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俞惟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