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鄭泓林 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相對人 蕭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2號妨害婚姻案件移附109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109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3號),於中華民109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謝佩真調解委員陳金昌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鄭泓林代理人朱龍祥律師相對人蕭惠珠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12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2日前各給付参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臺北六張犁郵局、戶名:鄭泓林、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之妨害婚姻刑事告訴。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鄭泓林聲請人代理人朱龍祥律師
相對人蕭惠珠調解委員陳金昌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謝佩真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鈺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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