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薛家鈞 被告 薛耀豐
薛耀昆 薛秀枝 薛秀葉 薛秀蓮 薛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面積約20平方公尺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依原告民國103年3月25日具狀陳報該地上物占用前揭地號之面積依序為17、2、1平方公尺,再以前揭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965元【計算式:(17㎡×25,145元/㎡)+(2㎡×39,500元/㎡)+(1㎡×39,500元/㎡)=545,
965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