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麗純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麗純被訴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蕭麗純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本院認其所犯強制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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