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雨涵選任辯護人郭承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10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三行」應更正為「原本、正本第三頁第六行」。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情形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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