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黃春輝 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相對人 蔡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784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2,576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
016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00元,堪認其確有溢繳裁判費3萬9,784元之情事【計算式:144,80
0-105,016=39,784】,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