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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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徐振淵
徐火山
一、債務人徐振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徐振淵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火山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振淵於民國93年08月1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徐火山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70萬,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1日起至108年8月11日止,每1個月1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2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5,474,259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1份為證。
(三)債務人徐振淵應於每月11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徐火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振淵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徐火山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鶴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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