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241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