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5號聲請人 曹阿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曹) 罔市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
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曹)罔市為宣告死亡,並據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為證。惟聲請人 陳明 郭(曹)罔市於日據時期設籍於臺北市八甲町二丁目二十番地(現為臺北市萬華區)後,未有戶籍遷徙記錄,且臺灣光復後辦理在台初次設籍登記作業,亦查無其設籍蹤跡,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可見失蹤人郭(曹)罔市失蹤時住所地為臺北市萬華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