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林戊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㈡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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