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福澤
林大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給付使用補
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1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