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治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和解書一紙,雖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惟未載明「一期」之時間為何,亦未載給付至何時為止,尚難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故請提出債務人之付款明細及可釋明給付期限之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