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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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 林吳秀蓮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被上訴人 曾秀新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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