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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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債權人東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筱玲 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得勲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請求債務人李得勲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8年9月2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請求債務人李得勲之釋明文件,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債務人李得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