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 施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DECATHLONTAIWAN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2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