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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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告梧桐院子築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珅泳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