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方文添相對人即債務人非常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罄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罄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15737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50,000元│95年10月17日│├──┼─────────┼───────┤│002│150,000元│95年10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