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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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4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瑞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