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5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95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95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38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堪以認定。是為第二級毒品或殘留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吸食器1組(毛重約6.07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AA17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含晶體之殘渣袋2個(共驗餘毛重約0.431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