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尤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玖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志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413公克、驗餘淨重0.039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141號卷第8-12、38頁)。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94公克),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因鑑定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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