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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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葉蘇彩雲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 蘇淑美 (即 蘇澄祿 之繼承人)
蘇淑英 (即蘇澄祿之繼承人)
蘇淑卿 (即蘇澄祿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國禎 (即蘇澄祿之繼承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蘇新富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吳凡恩 黃耀光 上一人複代理人 任惠君 被告 蘇鈺雯 (即 蘇炎山 之繼承人)
蘇昭蓉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筱琪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曹美萍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慧珊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靖淳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仁傑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楙棧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淑珠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慧雯 被告 蘇瑞閔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蘇瑞婷 (即蘇炎山之繼承人)
邱景鑫
盧儀哲
李美纓
葉正雄
李榮州
李璧如
邱宗欽
姜崇義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惠美 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抵押權人 吳奕助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訴訟代理人 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編號A、B、C、D部分面積均應更正為「九十四點一五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應更正為「二百一十二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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