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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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現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號裁定聲請再審,雖其於聲請再審意旨謂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但並未具體表明原裁定究竟如何適用法規錯誤,揆諸首開說明,即屬無庸命其補正,本件再審聲請,自屬於法不合,仍應予以駁回。至於原裁定既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則其以前之裁判自更不發生具備再審法定要件情事,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吳仁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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