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債權人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獎 債務人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4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23日│540,000元│105年5月23日│EQ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金城分行││2││105年5月25日│305,000元│105年5月25日│EQ0000000││├─┤├──────┼──────┼────────┼─────┤││3││105年5月25日│270,000元│105年5月25日│EQ0000000││├─┤├──────┼──────┼────────┼─────┤││4││105年5月25日│610,000元│105年5月25日│EQ0000000││├─┤├──────┼──────┼────────┼─────┤││5││105年5月26日│540,000元│105年5月26日│E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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