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7號原告 蘇裕翔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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