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鈺閔
蕭勝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30、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白色信封參個均沒收(洪鈺閔部分)。
扣案之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均沒收(蕭勝和部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鈺閔、蕭勝和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1
19、23050、23502號、110年度偵字第9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白色信封3個及現金2萬4,000元分屬於被告洪鈺閔、蕭勝和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洪鈺閔、蕭勝和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119、23050、23502號、110年度偵字第925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7月2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6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扣案之現金5萬6,000元、白色信封3個及現金2萬4,000元分屬於被告洪鈺閔、蕭勝和所有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洪鈺閔、蕭勝和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供承在卷,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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