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債權人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麗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10%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