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93號聲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相對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啓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