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227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黃黎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