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容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