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除已於訊問後庭宣示外,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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